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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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告 林韋良 被告 林張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敘明伊因殺人案件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因案件而延生之賠償問題,為顧及家人與被告不受伊賠償事件所影響,請求裁定與被告分割責任關係等語,因其訴之聲明不明確,而依其起訴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無從確定其請求之確切內容及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欠缺: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之具體內容;㈡如欲請求分割,應表明分割標的物為何(如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存款帳戶銀行、帳號)?該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