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9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豪
黃筱珊
畢又璇
章德蓉
柯仲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109年度速偵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加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編號欄別更正前更正後一附表一編號23「物品名稱及數量」欄500元籌碼共50個5,000元籌碼共5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