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59號原告 曾慧馨 被告 曾美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謝茵絜
法官黃秀敏不得抗告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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