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 陳玉梅 法定代理人 楊秉森 (即陳玉梅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原告即陳玉梅之繼承人
陳秀蓮 陳美蓉 陳秋蓉 被告 陳錦文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秀蓮、陳美蓉、陳秋蓉為原告陳玉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9年5月15日死亡,陳秀蓮、陳美蓉、陳秋蓉、楊秉森、陳錦文為陳玉梅之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資料可佐,楊秉森已具狀承受訴訟,陳錦文則為被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陳玉梅之繼承人並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陳秀蓮、陳美蓉、陳秋蓉為原告陳玉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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