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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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怡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怡碩於93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9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2,929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3,54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388元整及違約金5,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3,541元整自99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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