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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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50號聲請人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平 和訴訟代理人 周書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賴淑美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2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100年3月31日│3,232元│EA0000000││││有限公司│和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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