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告 鍾舒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武鴻鍾雯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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