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成展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60號、第1220號、第1327號、第2382號、第3029號、第3418號、第35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成展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成展分別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利用在「就業情報」夾報廣告刊登「身分證、保證最低利、來電10分鐘、立即放款、0000000000」、在「詮通快訊」夾報廣告刊登「身分證、低利、保密、來電立即放款、0000000000」之貸款廣告,而經營地下金錢貸放業務,待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需款孔急,見上開放款廣告或透過不知情之友人介紹後,撥打廣告上之電話予張成展借款,張成展即前往與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相約見面交付借款、收取利息,並要求借款人需交付證件或簽發本票等供擔保,而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其各次之犯行分別如附表所示。嗣於民國102年5月3日上午11時50分許,張成展前往南投縣○○鎮○○路與碧興路口之7-11便利商店前,欲向 廖亮詰 (此部分重利犯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04號【下稱另案】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收取利息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且供上開犯行所用之空白本票1本、帳冊及筆記本共6本、分別插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卡各1張之廠牌為NOKIA行動電話各1支,及張 景怡 向其借款時所交付之國民身分證
1張、 張景怡 所開立發票日均為100年11月2日、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1萬5000元之本票各1張,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成展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 蘇玠 安、 陳聖 中、 李明 傑、 廖桐 柏、 陳志 福、林 協成
、 黃柏誠 、 陳福祥 、 陳君慶 、 盧政良 、 李全誠 、 陳原 毓、 張原 寧、 史明 德、 江宗智 、 楊璧輝 、 張平 岳、 陳俊傑 、 許月 娥、 陳有和 、 王銘 毅、 王東崗 、 梁勇 吉、王 鳳祥 、 謝吉昇 、 吳永楨 、 蔡宗倫 、 蔡宗利 、林 惠貞 、 陳塗墩 、簡 維宏 、 鄭弘 賢、 洪志麟 、 許東原 、 蔡永澄 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 蘇玠安 、 陳聖中 、李 明傑 、 廖桐柏 、陳 志福 、陳君慶、盧政
良、李全誠、 陳原毓 、 張原寧 、 史明德 、江宗智、 許月娥 、陳有和、梁 勇吉 、 王鳳祥 、謝吉昇、吳永楨、蔡宗倫、蔡宗利、 林惠貞 、洪志麟、許東原、蔡永澄指認被告之照片各1份。
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2年5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照片10張(見員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影卷第8頁反面至第10頁)。
㈤員林分局偵辦張成展重利案扣案手機0000000000電話簿一覽
表、員林分局偵辦張成展重利案扣案手機0000-000000電話簿一覽表、帳冊內頁影本、筆記本內頁影本各1份(以上見員警分偵字第1030019001號警卷第30頁至第105頁)。
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及扣押物照片2張(見偵字第1220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
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見本院另案影卷第19頁反面)。
㈧就業情報廣告單影本1份(見員警分偵字第1020012368號警影卷第6頁)。
㈨扣案之上開被害人張景怡簽發之本票2張及張景怡國民身分證1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成展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於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於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44條原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文則規定:「(第1項)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可知修正後刑法第344條第1項、第2項已擴大重利罪之適用範圍,且其法定刑由修正前之「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將徒刑及罰金之最高度均予提高。
是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344條規定論處。
㈡又按(修正前)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
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至於利息部分,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查民間利息通常為月息2、3分(即百分之2、3),為一般有民間資金往來經驗者所熟知,相關報章雜誌對銀行及民間利息之起落,亦時有報導(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0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者,付款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
5條有明文規定,當舖業法第11條復明定當舖業經營之年息,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均旨在防止重利盤剝。經查,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因而取得之利息,週年利率分別高達百分之150、240、360,遠超過民法所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20最高限制及當鋪業最高年息、一般民間借款利率甚鉅,顯非一般正常參與借款交易之人所能負荷,堪認如附表所示之各借款人,確係出急需用錢之因素,始向被告借款,並迫於無奈約定並支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又按刑法上之重利罪固不處罰未遂,僅約定重利者,尚不足當之,然如行為人已取得重利即為既遂,縱其本金猶未獲得清償,仍無解於罪責之成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借款之初,均先行扣除該等重利並收取之,揆諸上開說明,其各該行為俱已屬既遂。
㈢是核被告如附表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㈣被告就各筆借款中有分別數次向各該借款人收取利息之行為
部分,係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陸續收取,且係為圖遂行收取同一筆借款之重利目的,而分別基於同一重利之犯意接續而為之多次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各屬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分別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而各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號判處有
期徒刑5月,嗣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於95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足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編號70、78、79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就如附表編號70、78、79部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而趁人之危,利用
他人急迫而亟需用錢之際收取高額利息,藉此牟利,無視於借款人每每因無力負擔高利貸之重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製造社會問題,對借款人自身及其家庭與社會致生之危害匪淺,暨被告為大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員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被告偵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所生危害、犯罪所得,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之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沒收部分:
⑴另案扣押之空白商業本票1本係預備供借款人向其貸款時簽
發與被告收執以供擔保之物、帳冊6本係紀錄借還款情形、NOKIA廠牌之行動電話3支(分別插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則為用以與借款人聯繫,分別屬供犯罪預備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06頁),然該等物品業經本院以另案判決宣告沒收確定,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19日為沒收之處分,此有該判決影本(見本院另案影卷第10頁至第11頁)及該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影本1份可證(見102年度執從字第479號影卷第7頁),則法律規範應予沒收之目的已達,而不再就該等物品為沒收之諭知。
⑵另案扣押之詮通快訊廣告單1張,雖內有被告委託刊登之廣
告,然該廣告單係被告在外隨手拿取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06頁),核與本案之犯行無關,而不宣告沒收。
⑶借款人於貸款時簽發之本票,及所提供之身分證件,既係用
以供擔保,則借款人於償還借款時,被告自應將借款人供擔保之票據、身分證件等歸還予借款人,此等供擔保用之票據、身分證件等自非屬被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32號、87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重利罪之被害人非不必交付利息,仍應交付法定限制內之利息。被害人等開立並交予被告收執之本票等資料,既係供作擔保借款債務之用,其超出借款本金部分應包括用以清償法定限制內之利息及限制外之重利,限制外之重利固係犯罪所得,限制內之利息即非犯罪所得,自不能全部視為犯罪所得。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所謂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該物全部係犯罪所得而言,如非全部而僅係不能分割之其中一部係犯罪所得,自不得視為全部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況如沒收,被告依法可向被害人求償借貸之本金,將無該本票作為憑據,從而自不得沒收該本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法律問題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故扣案被害人張景怡開立之本票2張及其國民身分證
1張,既係張景怡借款時用以供擔保之物,依照上開說明,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70所示之時間、地點借款與陳塗墩1萬5000元,約定每12日繳付利息1500元(年利率為百分之150),共繳付5次利息計7500元(此部分重利犯行業經判決如上),後來改為每月繳付500元利息,因認每月繳付500元利息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嫌等語。經查,雖陳塗墩於警詢時指稱:我於97年間某日14時許,在南投市彰化客運前向地下錢莊借款3萬元,對方向我表示利息為每12日為1期,每期1500元,當天扣除第1期利息1500元後,再將2萬8500元交給我,剛開始有正常繳息5次共計7500元,後來付不出來,改為1個月付500元利息,前後共繳了約2萬8000元之利息等語(見員警分偵字第10300號警卷陳塗墩警詢筆錄第2頁),被告亦坦認確有借款與陳塗墩並收取利息(見同上警卷被告警詢筆錄第6頁、第9頁、偵字第560號卷第28頁至第29頁、本院易字卷第60頁反面、第101頁反面、第106頁),而可認定被告確有借款3萬元與陳塗墩,以每12日向陳塗墩收取1500元之利息5期後,再以每月500元向陳塗墩收取利息之事實,然以本金3萬元、每月利息500元,換算年利率僅為百分之20,依上述論罪科刑之理由欄㈡部分之說明可知,此與當鋪業最高年息、一般民間借款利率為低,是被告向陳塗墩收取每月
500元利息部分,自與重利罪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㈢修正前刑法第344條。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附表:
┌─┬───┬────┬────┬─────┬───────────┬──────┬───────────┐│編│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行為方式(新臺幣)│借款人交付之│罪名及宣告刑││號││││(新臺幣)││擔保物品(新│││││││││臺幣)││├─┼───┼────┼────┼─────┼───────────┼──────┼───────────┤│1│蘇玠安│102年2月│彰化縣大│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蘇玠安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7日11時│村鄉 中山 ││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 伊都汽 ││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2紙及蘇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車旅館前││,實際交付1萬8000元(│安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蘇玠安收取2期利息共│││││││││4000元。│││├─┼───┼────┼────┼─────┼───────────┼──────┼───────────┤│2│陳聖中│101年7月│南投縣南│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聖中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8日15時│投市南崗││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體育場││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陳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實際交付1萬8000元(│中汽車駕駛執│。│││││││換算年利率為360%)。嗣│照1張││││││││向陳聖中收取2期利息共│││││││││4000元。│││├─┼───┼────┼────┼─────┼───────────┼──────┼───────────┤│3│ 李明傑 │101年4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3日19時│ 屯鎮登輝 ││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 御富 ││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李明│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傑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 嗣向 李│影本1張││││││││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4│李明傑│101年4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0日19時│屯鎮登輝││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御富││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 嗣向李 │││││││││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5│李明傑│101年6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0日19時│屯鎮登輝││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御富││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李│││││││││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6│李明傑│101年7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日19時│屯鎮登輝││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御富││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李│││││││││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7│李明傑│101年7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2日19時│屯鎮登輝││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御富││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李│││││││││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8│李明傑│101年7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8日19時│屯鎮登輝││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御富││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李│││││││││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9│李明傑│101年8月│南投縣草│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9日19時│屯鎮登輝││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御富││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1萬8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李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6000元。│││├─┼───┼────┼────┼─────┼───────────┼──────┼───────────┤│10│李明傑│101年9月│南投縣草│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2日19時│屯鎮登輝││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御富││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1萬8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李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6000元。│││├─┼───┼────┼────┼─────┼───────────┼──────┼───────────┤│11│李明傑│102年2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日19時│屯鎮登輝││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御富││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李│││││││││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12│李明傑│102年2月│南投縣草│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2日19時│ 屯鎮中正 ││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博愛││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1萬8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李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6000元。│││├─┼───┼────┼────┼─────┼───────────┼──────┼───────────┤│13│李明傑│102年2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明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3日19時│屯鎮中正││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及博愛││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李│││││││││明傑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14│廖桐柏│102年2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廖桐柏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4日16時│屯鎮中正││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 路中山公 ││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廖桐│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園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柏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廖桐柏收取10期利息共│││││││││3萬元。│││├─┼───┼────┼────┼─────┼───────────┼──────┼───────────┤│15│ 陳志福 │102年2月│彰化縣埔│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志福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1日11時│心鄉中山││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 路大潤發 ││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陳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賣場之停││,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福國民身分證│。│││││車場││年利率為360%)。 嗣向陳 │1張││││││││志福收取16期利息共1萬│││││││││6000元。│││├─┼───┼────┼────┼─────┼───────────┼──────┼───────────┤│16│陳志福│102年2月│彰化縣埔│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志福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2日11時│心鄉中山││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大潤發││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賣場之停││,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車場││年利率為360%)。嗣向陳│││││││││志福收取16期利息共1萬│││││││││6000元。│││├─┼───┼────┼────┼─────┼───────────┼──────┼───────────┤│17│陳志福│102年4月│彰化縣埔│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志福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3日18時│心鄉中山││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大潤發││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賣場之停││,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車場││年利率為360%)。嗣向陳│││││││││志福收取6期利息共6000│││││││││元。│││├─┼───┼────┼────┼─────┼───────────┼──────┼───────────┤│18│ 林協成 │102年4月│彰化縣北│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林協成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6日15時│斗 鎮中山 ││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 路果菜市 ││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林協│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場旁││,實際交付1萬8000元(│成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林協成收取3期利息共│││││││││6000元。│││├─┼───┼────┼────┼─────┼───────────┼──────┼───────────┤│19│林協成│102年4月│彰化縣北│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林協成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9日15時│ 斗鎮中山 ││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果菜市││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場旁││,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 嗣向林 │││││││││協成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20│黃柏誠│101年9月│南投縣草│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黃柏誠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7日22時│ 屯鎮敦和 ││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 路敦 和宮││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黃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旁││,實際交付1萬8000元(│誠國民身分證│。││││朋友介紹│││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黃柏誠收取1期利息共│││││││││2000元。│││├─┼───┼────┼────┼─────┼───────────┼──────┼───────────┤│21│陳福祥│101年11│彰化縣北│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福祥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9日15│斗鎮中山││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中正││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陳福│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之7-││,實際交付1萬8000元(│祥國民身分證│。│││││11便利商││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店前││向陳福祥收取1期利息共│││││││││2000元。│││├─┼───┼────┼────┼─────┼───────────┼──────┼───────────┤│22│陳福祥│101年12│彰化縣北│4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福祥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11日15│斗鎮中山││期利息4000元,並於借款│額4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中正││時扣除第1期利息4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之7-││,實際交付3萬6000元(││。│││││11便利商││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店前││向陳福祥收取6期利息共│││││││││2萬4000元。│││├─┼───┼────┼────┼─────┼───────────┼──────┼───────────┤│23│陳君慶│101年8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君慶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6日16時│屯鎮中正││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6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新天地││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陳君│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大賣場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慶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陳君慶收取3期利息共│││││││││9000元。│││├─┼───┼────┼────┼─────┼───────────┼──────┼───────────┤│24│盧政良│101年8月│南投縣南│4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盧政良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間某日16│投市大同││期利息4000元,並於借款│額4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時許│南街家樂││時扣除第1期利息4000元│票1紙及盧政│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福賣場前││,實際交付3萬6000元(│良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盧政良收取10期利息共│││││││││4萬元。│││├─┼───┼────┼────┼─────┼───────────┼──────┼───────────┤│25│李全誠│101年10│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全誠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7日19│ 屯鎮太平 ││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 路好樂迪 ││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李全│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KTV前││,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誠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嗣向李│1張││││││││全誠收取2期利息共2000│││││││││元。│││├─┼───┼────┼────┼─────┼───────────┼──────┼───────────┤│26│李全誠│102年3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李全誠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5日19時│屯鎮太平││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好樂迪││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李全│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KTV前││,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誠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嗣向李│1張││││││││全誠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27│陳原毓│101年9月│南投縣草│10萬元│約定以每15日為1期,每│陳原毓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間某日16│屯鎮虎山││期利息1萬元,並於借款│額10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中興││時扣除第1期利息1萬元│票1紙及陳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9萬元(換算│毓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240%)。嗣向│影本1張││││││││陳原毓收取2期利息共2│││││││││萬元。│││├─┼───┼────┼────┼─────┼───────────┼──────┼───────────┤│28│張原寧│101年9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張原寧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30日19時│屯鎮敦和││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敦和宮││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張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旁││,實際交付2萬7000元(│寧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張原寧收取1期利息共│││││││││3000元。│││├─┼───┼────┼────┼─────┼───────────┼──────┼───────────┤│29│史明德│101年7月│南投縣南│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史明德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0日15時│投市民族││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南崗││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史明│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之7-││,實際交付1萬8000元(│德國民身分證│。│││││11便利商││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店││向史明德收取5期利息共│││││││││1萬元。│││├─┼───┼────┼────┼─────┼───────────┼──────┼───────────┤│30│江宗智│101年12│彰化縣員│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江宗智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5日15│ 林鎮 員東││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1段233││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江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巷口││,實際交付1萬8000元(│智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江宗智收取11期利息共│││││││││2萬2000元。│││├─┼───┼────┼────┼─────┼───────────┼──────┼───────────┤│31│楊璧輝│101年7月│南投縣竹│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楊璧輝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0日19時│ 山鎮大明 ││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 麥當勞 ││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楊璧│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速食店前││,實際交付1萬8000元(│輝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楊璧輝收取4期利息共│││││││││8000元。│││├─┼───┼────┼────┼─────┼───────────┼──────┼───────────┤│32│張 平岳 │101年6月│南投縣名│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 張平岳 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日18時│間鄉南雲││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民族大││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張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橋橋頭││,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岳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嗣向張│1張││││││││平岳收取2期利息共2000│││││││││元。│││├─┼───┼────┼────┼─────┼───────────┼──────┼───────────┤│33│張平岳│101年6月│南投縣名│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張平岳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2日18時│間鄉南雲││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民族大││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橋橋頭││,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張│││││││││平岳收取1期利息共1000│││││││││元。│││├─┼───┼────┼────┼─────┼───────────┼──────┼───────────┤│34│張平岳│101年6月│南投縣名│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張平岳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3日18時│間鄉南雲││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民族大││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橋橋頭││,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張│││││││││平岳收取1期利息共1000│││││││││元。│││├─┼───┼────┼────┼─────┼───────────┼──────┼───────────┤│35│張平岳│101年6月│南投縣名│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張平岳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5日18時│間鄉南雲││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民族大││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橋橋頭││,實際交付1萬8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張平岳收取1期利息共│││││││││2000元。│││├─┼───┼────┼────┼─────┼───────────┼──────┼───────────┤│36│陳俊傑│101年11│臺中市中│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俊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6日○○○區○○路││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時許│某處││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陳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際交付1萬8000元(│傑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陳俊傑收取12期利息共│││││││││2萬4000元。│││├─┼───┼────┼────┼─────┼───────────┼──────┼───────────┤│37│陳俊傑│102年4月│臺中市中│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俊傑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6日2○○○區○○路││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某處││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陳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傑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嗣向陳│1張││││││││俊傑收取2期利息共2000│││││││││元。│││├─┼───┼────┼────┼─────┼───────────┼──────┼───────────┤│38│許月娥│101年4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許月娥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0日16時│ 屯鎮中山 ││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街全家便││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許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利商店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娥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許月娥收取3期利息共│││││││││9000元。│││├─┼───┼────┼────┼─────┼───────────┼──────┼───────────┤│39│許月娥│101年4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許月娥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0日16時│屯鎮中山││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街全家便││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許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利商店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娥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許月娥收取3期利息共│││││││││9000元。│││├─┼───┼────┼────┼─────┼───────────┼──────┼───────────┤│40│許月娥│101年11│南投縣草│6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許月娥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8日16│屯鎮中山││期利息6000元,並於借款│額6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街全家便││時扣除第1期利息6000元│票1紙及許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利商店前││,實際交付5萬4000元(│娥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許月娥收取2期利息共│││││││││1萬2000元。│││├─┼───┼────┼────┼─────┼───────────┼──────┼───────────┤│41│許月娥│101年12│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許月娥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8日16│屯鎮中山││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街全家便││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許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利商店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娥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許月娥收取3期利息共│││││││││9000元。│││├─┼───┼────┼────┼─────┼───────────┼──────┼───────────┤│42│陳有和│101年11│彰化縣員│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有和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0日18│ 林鎮中正 ││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愛買量││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陳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販店前││,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和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嗣向陳│影本1張││││││││有和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43│陳有和│101年12│彰化縣員│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有和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11日18│林鎮中正││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愛買量││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陳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販店前││,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和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嗣向陳│影本1張││││││││有和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44│陳有和│101年12│彰化縣員│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陳有和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5日18│林鎮中正││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愛買量││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陳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販店前││,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和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嗣向陳│影本1張││││││││有和收取3期利息共3000│││││││││元。│││├─┼───┼────┼────┼─────┼───────────┼──────┼───────────┤│45│ 王銘毅 │101年6月│南投縣南│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王銘毅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某日11時│投市 彰南 ││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5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3段274││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3紙及王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巷26號││,實際交付2萬7000元(│毅之汽車行車│。│││││││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執照1張││││││││向王銘毅收取4期利息共│││││││││1萬2000元。│││├─┼───┼────┼────┼─────┼───────────┼──────┼───────────┤│46│王東崗│102年2月│南投縣南│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王東崗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1日19時│投市南崗││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 路麥當勞 ││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王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速食店前││,實際交付1萬8000元(│崗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王東崗收取6期利息共│││││││││1萬2000元。│││├─┼───┼────┼────┼─────┼───────────┼──────┼───────────┤│47│ 梁勇吉 │101年8月│南投縣草│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梁勇吉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3日20時│屯鎮敦和││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路、成功││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梁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口││,實際交付1萬8000元(│吉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梁勇吉收取9期利息共│││││││││1萬8000元。│││├─┼───┼────┼────┼─────┼───────────┼──────┼───────────┤│48│梁勇吉│101年9月│彰化 縣芬 │5000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梁勇吉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6日16時│園鄉彰南││期利息500元,並於借款│額5000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上芬園││時扣除第1期利息500元│票1紙及梁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圖書館前││,實際交付4500元(換算│吉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 嗣向梁 │影本1張││││││││勇吉收取15期利息共7500│││││││││元。│││├─┼───┼────┼────┼─────┼───────────┼──────┼───────────┤│49│梁勇吉│101年11│ 彰化縣芬 │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梁勇吉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3日16│園鄉彰南││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上芬園││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梁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圖書館前││,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吉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嗣向梁│影本1張││││││││勇吉收取6期利息共6000│││││││││元。│││├─┼───┼────┼────┼─────┼───────────┼──────┼───────────┤│50│梁勇吉│101年12│彰化縣芬│5000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梁勇吉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5日16│園鄉彰南││期利息500元,並於借款│額5000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上芬園││時扣除第1期利息500元│票1紙及梁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圖書館前││,實際交付4500元(換算│吉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嗣向梁│影本1張││││││││勇吉收取9期利息共4500│││││││││元。│││├─┼───┼────┼────┼─────┼───────────┼──────┼───────────┤│51│王鳳祥│101年3月│南投縣南│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王鳳祥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8日14時│投市中興││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 路舊南 投││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及王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縣議會前││,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祥國民身分證│。│││││││年利率為360%)。 嗣向王 │與健保卡各1││││││││鳳祥收取17期利息共1萬│張││││││││7000元。│││├─┼───┼────┼────┼─────┼───────────┼──────┼───────────┤│52│王鳳祥│101年3月│南投縣南│5000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王鳳祥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9日14時│投市中興││期利息500元,並於借款│額5000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舊南投││時扣除第1期利息5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縣議會前││,實際交付45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王│││││││││鳳祥收取16期利息共8000│││││││││元。│││├─┼───┼────┼────┼─────┼───────────┼──────┼───────────┤│53│謝吉昇│101年12│南投縣名│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謝吉昇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8日18│間鄉名松││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某處││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謝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際交付1萬8000元(│昇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謝吉昇收取10期利息共│││││││││2萬元。│││├─┼───┼────┼────┼─────┼───────────┼──────┼───────────┤│54│吳永楨│101年4月│南投縣名│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吳永楨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6日20時│間鄉彰南││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名間國││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對面││,實際交付1萬8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吳永楨收取2期利息共│││││││││4000元。│││├─┼───┼────┼────┼─────┼───────────┼──────┼───────────┤│55│吳永楨│101年7月│南投縣名│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吳永楨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3日20時│間鄉彰南││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名間國││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對面││,實際交付1萬8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吳永楨收取2期利息共│││││││││4000元。│││├─┼───┼────┼────┼─────┼───────────┼──────┼───────────┤│56│吳永楨│101年10│南投縣名│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吳永楨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4日20│間鄉彰南││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名間國││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對面││,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吳│││││││││永楨收取2期利息共2000│││││││││元。│││├─┼───┼────┼────┼─────┼───────────┼──────┼───────────┤│57│吳永楨│101年10│南投縣名│1萬5000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吳永楨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30日20│間鄉彰南││期利息1500元,並於借款│額1萬5000元│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名間國││時扣除第1期利息1500元│之本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對面││,實際交付1萬35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吳永楨收取2期利息共│││││││││3000元。│││├─┼───┼────┼────┼─────┼───────────┼──────┼───────────┤│58│吳永楨│101年11│南投縣名│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吳永楨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5日20│間鄉彰南││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名間國││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對面││,實際交付1萬8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吳永楨收取2期利息共│││││││││4000元。│││├─┼───┼────┼────┼─────┼───────────┼──────┼───────────┤│59│吳永楨│101年12│南投縣名│1萬5000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吳永楨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9日20│間鄉彰南││期利息1500元,並於借款│額1萬5000元│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名間國││時扣除第1期利息1500元│之本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小對面││,實際交付1萬35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吳永楨收取2期利息共│││││││││3000元。│││├─┼───┼────┼────┼─────┼───────────┼──────┼───────────┤│60│蔡宗倫│101年2月│彰化縣芬│1萬5000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蔡宗倫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7日15時│園鄉 芬草 ││期利息1500元,並於借款│額1萬5000元│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1500元│之本票1紙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1萬3500元(│蔡宗倫機車駕│。│││││店││換算年利率為360%)。嗣│駛執照1張││││││││向蔡宗倫收取31期利息共│││││││││4萬6500元。│││├─┼───┼────┼────┼─────┼───────────┼──────┼───────────┤│61│蔡宗倫│101年3月│彰化縣芬│5000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蔡宗倫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8日15時│ 園鄉芬草 ││期利息500元,並於借款│額5000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5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4500元(換算││。│││││店││年利率為360%)。嗣向蔡│││││││││宗倫收取28期利息共1萬│││││││││4000元。│││├─┼───┼────┼────┼─────┼───────────┼──────┼───────────┤│62│蔡宗倫│101年5月│彰化縣芬│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蔡宗倫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4日15時│園鄉芬草││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1萬8000元(││。│││││店││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蔡宗倫收取24期利息共│││││││││4萬8000元。│││├─┼───┼────┼────┼─────┼───────────┼──────┼───────────┤│63│蔡宗倫│101年5月│彰化縣芬│1萬5000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蔡宗倫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3日15時│園鄉芬草││期利息1500元,並於借款│額1萬5000元│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1500元│之本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1萬3500元(││。│││││店││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蔡宗倫收取22期利息共│││││││││3萬3000元。│││├─┼───┼────┼────┼─────┼───────────┼──────┼───────────┤│64│蔡宗利│101年5月│彰化縣芬│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蔡宗利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6日12時│園鄉芬草││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蔡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1萬8000元(│利機車駕駛執│。│││││店││換算年利率為360%)。嗣│照1張││││││││向蔡宗利收取10期利息共│││││││││2萬元。│││├─┼───┼────┼────┼─────┼───────────┼──────┼───────────┤│65│蔡宗利│101年5月│彰化縣芬│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蔡宗利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2日12時│園鄉芬草││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店││年利率為360%)。嗣向蔡│││││││││宗利收取9期利息共9000│││││││││元。│││├─┼───┼────┼────┼─────┼───────────┼──────┼───────────┤│66│蔡宗利│101年10│彰化縣芬│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蔡宗利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日12│園鄉芬草││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蔡宗│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1萬8000元(│利之機車駕駛│。│││││店││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執照1張││││││││向蔡宗利收取8期利息共│││││││││1萬6000元。│││├─┼───┼────┼────┼─────┼───────────┼──────┼───────────┤│67│蔡宗利│101年10│彰化縣芬│1萬5000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蔡宗利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11日12│園鄉芬草││期利息1500元,並於借款│額1萬5000元│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1500元│之本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1萬3500元(││。│││││店││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蔡宗利收取6期利息共│││││││││9000元。│││├─┼───┼────┼────┼─────┼───────────┼──────┼───────────┤│68│林惠貞│102年1月│彰化縣芬│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林惠貞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2日17時│園鄉芬草││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30分│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林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1萬8000元(│貞國民身分證│。│││││店││換算年利率為360%)。嗣│1張││││││││向林惠貞收取9期利息共│││││││││1萬8000元。│││├─┼───┼────┼────┼─────┼───────────┼──────┼───────────┤│69│林惠貞│102年3月│彰化縣芬│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林惠貞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4日17時│園鄉芬草││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30分│路上之7-││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1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便利商││,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店││年利率為360%)。嗣向林│││││││││惠貞收取4期利息共4000│││││││││元。│││├─┼───┼────┼────┼─────┼───────────┼──────┼───────────┤│70│陳塗墩│97年間某│南投縣南│3萬元│約定以每12日為1期,每│陳塗墩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累犯,││││日14時許│投市彰化││期利息15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客運前││時扣除第1期利息1500元│票1紙及陳塗│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實際交付2萬8500元(│墩護照M本│算壹日。│││││││換算年利率為150%)。嗣│││││││││向陳塗墩收取5期利息共│││││││││7500元。│││├─┼───┼────┼────┼─────┼───────────┼──────┼───────────┤│71│ 簡維宏 │102年4月│南投縣草│1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簡維宏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間某日19│ 屯鎮燦坤 ││期利息1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3C賣場前││時扣除第1期利息1000元│票2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際交付9000元(換算││。│││││││年利率為360%)。 嗣向簡 │││││││││維宏收取2期利息共2000│││││││││元。│││├─┼───┼────┼────┼─────┼───────────┼──────┼───────────┤│72│ 鄭弘賢 │101年7月│南投縣草│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鄭弘賢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2日18時│屯鎮中正││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2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麥當勞││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及鄭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速食店前││,實際交付1萬8000元(│賢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鄭弘賢收取2期利息共│││││││││4000元。│││├─┼───┼────┼────┼─────┼───────────┼──────┼───────────┤│73│鄭弘賢│101年8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鄭弘賢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13日18時│屯鎮中正││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麥當勞││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鄭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速食店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賢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鄭弘賢收取2期利息共│││││││││6000元。│││├─┼───┼────┼────┼─────┼───────────┼──────┼───────────┤│74│鄭弘賢│101年8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鄭弘賢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7日18時│屯鎮中正││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麥當勞││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鄭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速食店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賢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鄭弘賢收取2期利息共│││││││││6000元。│││├─┼───┼────┼────┼─────┼───────────┼──────┼───────────┤│75│鄭弘賢│101年9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鄭弘賢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29日18時│屯鎮中正││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許│路麥當勞││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鄭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速食店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賢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鄭弘賢收取2期利息共│││││││││6000元。│││├─┼───┼────┼────┼─────┼───────────┼──────┼───────────┤│76│鄭弘賢│101年10│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鄭弘賢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9日18│屯鎮中正││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麥當勞││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鄭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速食店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賢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鄭弘賢收取2期利息共│││││││││6000元。│││├─┼───┼────┼────┼─────┼───────────┼──────┼───────────┤│77│鄭弘賢│101年10│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鄭弘賢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14日18│屯鎮中正││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麥當勞││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及鄭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速食店前││,實際交付2萬7000元(│賢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鄭弘賢收取1期利息共│││││││││3000元。│││├─┼───┼────┼────┼─────┼───────────┼──────┼───────────┤│78│洪志麟│100年6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洪志麟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累犯,││││間某日16│ 屯鎮墩煌 ││期利息3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時許│路96號後││時扣除第1期利息3000元│票1紙│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方││,實際交付2萬7000元(││算壹日。│││││││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向洪志麟收取1期利息共│││││││││3000元。│││├─┼───┼────┼────┼─────┼───────────┼──────┼───────────┤│79│許東原│100年5月│南投縣草│3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許東原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累犯,││││間某日18│ 屯鎮仁愛 ││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3萬元之本│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時許│街14號前││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票1紙│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實際交付2萬8000元(││算壹日。│││││││換算年利率為240%)。嗣│││││││││向許東原收取5期利息共│││││││││1萬元。│││├─┼───┼────┼────┼─────┼───────────┼──────┼───────────┤│80│蔡永澄│101年8月│南投縣南│4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蔡永澄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6日14時│投市民族││期利息4000元,並於借款│額4萬元之本│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許│路中華電││時扣除第1期利息4000元│票1紙及蔡永│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信前││,實際交付3萬6000元(│澄國民身分證│。│││││││換算年利率為360%)。嗣│影本1張││││││││向蔡永澄收取10期利息共│││││││││4萬元。│││├─┼───┼────┼────┼─────┼───────────┼──────┼───────────┤│81│張景怡│100年11│南投縣南│2萬元│約定以每10日為1期,每│張景怡簽發面│張成展犯重利罪,處有期││││月2日18│投市南崗││期利息2000元,並於借款│額1萬5000元│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時許│路某處││時扣除第1期利息2000元│及5000元之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際交付1萬8000元│票各1紙及張│。│││││││(換算年利率為360%)。│景怡國民身分│││││││││證1張││└─┴───┴────┴────┴─────┴───────────┴──────┴───────────┘附錄:
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