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9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96號聲請人 趙友瑋 即原告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6號免職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者,以該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為限,倘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自無訴訟程序之進行,當無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
二、聲請人因免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表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本院於111年11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96號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始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然查訴訟事件既已終結,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許麗華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