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馮冠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具保狀所載。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罪,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該案於同年11月8日確定,並於同日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敬字第481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被告身份,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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