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陳韋 均被告 林炳宏 上列被告林炳宏因妨害自由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經原告 陳韋均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