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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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 陳紅每 法定代理人 陳麗嫦 相對人 李雅仙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家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前段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家事法庭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家全字第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卷查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