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聲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363號聲請人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廉政署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5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為低收入,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協助。聲請人曾去金山南路一家辦公室,經告知在對面,但未告知門號所以找不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不合情理等語。然未見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鄭忠仁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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