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4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雅鈺 (即 邱葉樹 之繼承人)、 邱詩婷 (即 邱葉樹之 繼承人)、 邱沛瑜 (即邱葉樹之繼承人)、 邱苡甄 (即邱葉樹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黃雅鈺(即邱葉樹之繼承人)、邱詩婷(即邱葉樹之繼承人)、邱沛瑜(即邱葉樹之繼承人)、邱苡甄(即邱葉樹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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