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96號
債權人 謝昀 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武怡珍 、 楊政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楊政霖連帶給付之依據?(依狀附款委託約定書所載楊政霖為甲方(武怡珍)擔保人,未載明「連帶」,負一般保證人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96號
債權人 謝昀 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武怡珍 、 楊政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楊政霖連帶給付之依據?(依狀附款委託約定書所載楊政霖為甲方(武怡珍)擔保人,未載明「連帶」,負一般保證人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