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96號

債權人 謝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武怡珍楊政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楊政霖連帶給付之依據?(依狀附款委託約定書所載楊政霖為甲方(武怡珍)擔保人,未載明「連帶」,負一般保證人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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