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令鋼選任辯護人胡志彬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80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210號、104年度偵字第28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趙令鋼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趙令鋼於民國105年2月15日經寄存送達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詹立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