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龔義文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 劉宗琦 地址詳卷
港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地址詳卷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溫家祥 地址詳卷
王俊欽 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黃偉竣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