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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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薛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薛榮(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關裕夫 (男,民國四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死亡)、 關容子 (女,民國七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八十年七月三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薛榮本人,茲因被收養人之養父關裕夫、養母關容子已相繼去世。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認祖歸宗、回復本姓,爰檢具相關文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薛榮與關裕夫、關容子間有收養關係,而收養人關裕夫、關容子分別於民國84年10月13日、80年7月3日相繼去世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除籍資料1件為證。又依聲請人到庭受訊問時陳述:「(問:何原因或目的要辦理終止收養?)想要認祖歸宗、回復本姓。(問:是否有繼承收養人之遺產?)沒有。」等語(參本院調查筆錄)可知,聲請人之養父母已死亡,其終止收養是為回復本姓認祖歸宗,動機尚非不良;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養父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間亦無財產糾紛發生之可能性,是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翠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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