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76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余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參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19,949元│94年8月21日至│19.8%│自94年9月22日起至95││││110年7月19日止││年3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違約金。│││├───────┼────┼──────────┤│││110年7月20日起│16%│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