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3號原告乙○○被告甲○○NGUYE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姚國華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3號原告乙○○被告甲○○NGUYE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