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威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威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威志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年6月24日)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3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犯行,行為手段、動機相似,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型態,前揭各罪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得以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並考量如附表編號4、5、8、9、10、11、12、13所示各罪,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時,刑度上已有相當程度之扣減,以及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附表:
┌────┬────────────┬────────────┬────────────┐│編號│1│2│3│├────┼────────────┼────────────┼────────────┤│案由│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8日│107年9月6日│107年11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675號│107年度偵字第2672號│108年度偵字第4833號│││││107年度偵字第25887號││││││107年度偵字第3047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67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551號│108年度易字第402號││事├──┼────────────┼────────────┼────────────┤│實│判決│108年5月28日│108年3月29日│108年8月2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67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551號│108年度易字第402號││判├──┼────────────┼────────────┼────────────┤│決│確定│108年6月24日│108年11月6日│108年10月7日│││日期││││└─┴──┴────────────┴────────────┴────────────┘┌────┬────────────┬────────────┬────────────┐│編號│4│5│6│├────┼────────────┼────────────┼────────────┤│案由│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9日│107年3月12日│107年11月18日│││107年11月29日│107年10月20日│││││107年10月20日│││││107年11月25日│││││107年11月25日│││││107年11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65號│108年度偵字第365號│107年度偵字第5458號││││108年度偵字第1218號│108年度偵字第1218號│││││108年度偵字第1234號│108年度偵字第1234號│││││108年度偵字第1310號│108年度偵字第1310號│││││108年度偵字第636號│108年度偵字第63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75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75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92號││事├──┼────────────┼────────────┼────────────┤│實│判決│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75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758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92號││判├──┼────────────┼────────────┼────────────┤│決│確定│108年8月26日│108年8月26日│108年8月26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7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7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8│9│├────┼────────────┼────────────┼────────────┤│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30日下午3時45│107年9月2日│107年11月20日│││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惟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之期間)│││├─┬──┼────────────┼────────────┼────────────┤│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71號│108年度偵字第2794號│108年度偵字第2794號│││││108年度偵字第8086號│108年度偵字第808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0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86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868號││事├──┼────────────┼────────────┼────────────┤│實│判決│108年8月26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03號│108年度易字第360號│108年度易字第360號││判├──┼────────────┼────────────┼────────────┤│決│確定│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案由│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7日│107年11月18日│108年1月7日││││107年11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704號│108年度偵字第670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10號││││108年度偵字第10027號│108年度偵字第1002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1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1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13號││││││108年度偵字第12004號││││││108年度偵字第12792號││││││108年度偵字第13887號││││││108年度偵字第15543號││││││108年度偵字第155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99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99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事├──┼────────────┼────────────┼────────────┤│實│判決│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2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99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994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判├──┼────────────┼────────────┼────────────┤│決│確定│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2月17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9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案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5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107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2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1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1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12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13號││││││108年度偵字第12004號││││││108年度偵字第12792號││││││108年度偵字第13887號││││││108年度偵字第15543號││││││108年度偵字第1554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事├──┼────────────┼────────────┼────────────┤│實│判決│108年11月2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判├──┼────────────┼────────────┼────────────┤│決│確定│108年12月17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