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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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家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廖家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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