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480號聲請人 王淑貞 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9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39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裁定確定,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00元(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1,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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