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0000-000000A(姓名、地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偉達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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