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2號聲請人 陳昆鴻 相對人 張靖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借據正本,僅有債務人即相對人之簽名,債權人欄無人簽名,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為出借款項之人,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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