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林念祖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