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乃於執行中經傳喚、拘提而不獲等事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具保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從而,首揭聲請,核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