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58號上訴人 李榮商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上訴人 鄭涵勻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李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