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正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清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清正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7年3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於107年3月16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7年5月28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王清正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亦已判處無期徒刑之重刑,被告王清正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