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債權人 吳進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士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楊士賢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在清 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繼承系統表。
㈢被繼承人楊在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