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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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債權人 潘尚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 李泰龍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1月28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