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群傑 即 黃舜昌 即 黃元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