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進財選任辯護人陳炎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進財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如附表編號二、
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八、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一、三十四、五十、五十四、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之二、六十七之一、六十七之二、七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其餘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壹、周進財與 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 (渠等三人所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判決確定在案)為朋友,緣蘇建偉係二專食品衛生科畢業,對化學具有相關知識背景及興趣,渠等4人均明知對-氯安非他命(Para-Chloroamphetamine、PCA、4CA,下稱對氯安非他命,於民國100年6月19日前未經公告列為毒品)因屬安非他命類中樞神經興奮劑,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下同)公告為禁藥,以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竟仍共同基於製造禁藥對氯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自100年3月底某日起,由周進財負責出資,推由周宥霖轉交資金及到場監督,而何嘉榮則與蘇建偉一同採購製毒器材、原料,於蘇建偉所承租位在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租屋處,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製造含有對氯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期間均由實際具有製造能力之蘇建偉透過網際網路查得之製程及所購入之原料、器材進行製造,何嘉榮在旁協助及學習製造流程,周宥霖則在旁監督及轉交資金,蘇建偉並推由何嘉榮前往新北市○○區○○街住處附近之撞球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吉 」之成年男子(下稱「阿吉」)購得數量不詳(合計純質淨重在28.4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共同持有後,由蘇建偉將取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於水再混入所製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後打錠成型增強藥效,以此方式製造禁藥對氯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0年5月25日下午3時4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蘇建偉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貳、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告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明定。又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該項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立法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茲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對被告周進財而言,雖為審判外之陳述,然渠等陳述業經具結,且自筆錄內容觀之,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即就卷證形式上觀察,尚無一望即知之顯不可信之情形,且於本院審理時復經傳喚到庭作證,充分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指出上揭證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前,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卷宗第112頁至第115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其餘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與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相識,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二級毒品、禁藥之犯行,辯稱: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曾向伊借款,一開始 伊有 借,但後來不再出借時,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即恐嚇伊,表示若不借錢,將要使伊一同入監,但伊實未與渠等共同製造毒品,亦不知悉渠等向伊借款購買製毒器具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為朋友,緣證人蘇建偉係二專食品衛生科畢業,對化學具有相關知識背景及興趣,渠等4人共同基於製造禁藥對氯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自100年3月底某日起,由被告負責出資,證人周宥霖負責轉交資金及到場監督,而證人何嘉榮則與證人蘇建偉一同採購製毒器材、原料,於證人蘇建偉所承租位在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租屋處,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製造含有對氯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期間均由實際具有製造能力之證人蘇建偉以網際網路查得之製程及所購入之原料、器材進行製造,證人何嘉榮在旁協助及學習製造流程,證人周宥霖則在旁監督及轉交資金,並推由證人何嘉榮前往新北市○○區○○街住處附近之撞球場,向「阿吉」購得數量不詳(合計純質淨重在28.4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由證人蘇建偉將取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於水再混入所製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後打錠成型增強藥效,以此方式製造禁藥對氯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經證人何嘉榮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結證:伊與證人周宥霖、蘇建偉相識,伊承認有在證人蘇建偉位在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租屋處幫忙製作毒品,被告為幕後金主,伊有親見被告將資金交予證人周宥霖,證人周宥霖再交由伊與證人蘇建偉購買製毒工具與原料,證人周宥霖係負責監督證人蘇建偉製造毒品,整個製毒流程係證人蘇建偉處理,伊則有抄寫製毒流程、搬送化工器具、原料、清洗用具,被告曾與證人周宥霖同至證人蘇建偉位在新北市○○區○○路○○○號13樓之租屋處1次,證人蘇建偉亦有請伊向「阿吉」以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混入禁藥對氯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為渠等製作,本案為警查獲後,被告即拿10萬元要伊為被告蘇建偉委任律師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396號偵查卷第160頁至第163頁、第168頁至第171頁、104年度偵緝字第118號偵查卷第34頁至第50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刑事卷宗第219頁、第261頁背面、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卷宗第77頁至第83頁背面),證人周宥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結證:伊為賺錢,遂應被告邀約,加入被告、證人何嘉榮、蘇建偉之製毒集團,被告負責提供資金,交由伊轉交證人何嘉榮或證人蘇建偉使用,供證人蘇建偉購買製毒器具,伊負責監督證人蘇建偉製毒,並向被告會報製毒情形,證人何嘉榮負責協助被告蘇建偉搬運器材,被告曾為瞭解證人蘇建偉之製毒情形,而與伊一同前往在新北市○○區○○路○○○號13樓查看,後來伊有看到混有禁藥對氯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錠,證人何嘉榮亦曾自外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本案為警查獲後,被告有交付證人何嘉榮數萬元,要求為證人蘇建偉委任律師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4396號偵查卷第258頁至第260頁、104年度偵緝字第118號偵查卷第59頁至第61頁、第98頁至第114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刑事卷宗第48頁、第218頁背面至第219頁、104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卷宗第83頁背面至第93頁),證人蘇建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結證:伊係二專食品衛生科畢業,對化學具有相關知識背景及興趣,透過網際網路學得製毒方式後,於100年3月底某日起,開始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製造含有對氯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伊有向被告表示欲製作對率安非他命而借得購買製毒材料、器具之費用,證人何嘉榮、周宥霖為被告找來監督伊,證人周宥霖亦表示受被告所命,前來上址租屋處查看,證人周宥霖會向伊瞭解製毒進度,被告曾與證人周宥霖前來上址租屋處1次,證人何嘉榮有從旁協助、搬送器具並從中學習製毒方式,亦有撰寫製毒筆記,伊有請證人何嘉榮前去購買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伊將該等甲基安非他命溶於水再混入所製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後打錠成型增強藥效等語相符(見100年度偵字第14396號偵查卷第27頁至第30頁背面、第74頁至第78頁、第
117頁至第120頁、第126頁至第127頁、第151頁至第15
4頁、第168頁至第171頁、104年度偵緝字第118號偵查卷第75頁至第94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刑事卷宗第58頁背面至第59頁、第254頁背面至第257頁背面、104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卷宗第93頁至第99頁),並有本院100年度聲搜字第123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物品現場擺設示意圖、查獲地點電梯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製毒筆記影本、行政院100年6月20日院臺法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法務部調查局100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檢驗結果表、扣案物照片、警方蒐證照片、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101年8月10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14396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7頁、第8頁至第19頁、第36頁至第42頁、第63頁、第132頁、第175頁至第239頁、100年度偵字第16510號偵查卷㈡第66頁、第97頁至第117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刑事卷宗第233頁),是此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再扣案如附表編號28、29、34、50、54、57、58、59-2、67-1、67-2所示之物,雖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100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暨檢驗結果表1份如前,惟於上揭扣案物中驗出安非他命部分,係因被告與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以「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之方式進行本案製造之行為,而該等製程其主要目的係在用於製造對氯安非他命,僅在氫化鋁鋰等強還原劑之作用下,少部分對氯安非他命可能會被還原成安非他命,而安非他命並非該製程主要目的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6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闡述明確(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刑事卷宗第226頁),並與證人蘇建偉於偵查中結證:製造對氯安非他命之過程中如果太過劇烈,會產生微量的二級毒品(按即應係指安非他命)等語相吻(見100年度偵字第14396號偵查卷㈠第152頁)。可見被告與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以正丁胺催化四氯苯甲醛與硝基乙烷,再以氫化鋁鋰還原之製程,製造對氯安非他命,僅係意在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應可採信。又參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在內,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栽種成長之大麻葉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94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與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係將購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中後打錠成型,雖僅係物理上之形狀變化,然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範之製造行為,且渠等將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已打錠成型而有成品,有附表編號72所示錠劑13顆扣案可憑(見100年度偵字第14396號偵查卷㈠第233頁),是被告所為,顯已達製造毒品既遂而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㈢、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矧諸證人何嘉榮、周宥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歷次證述內容,就渠等製毒之分工關係,係由被告擔任金主、提供資金、證人蘇建偉負責製造毒品、證人何嘉榮在旁協助及學習製造流程、證人周宥霖負責轉交資金及到場監督,及案發後被告委請證人何嘉榮為證人蘇建偉委任律師等細節,均相吻合如前,茍非證人何嘉榮、周宥霖確身歷其境而有其事,焉能迭次證述一致綦詳,原堪認證人何嘉榮、周宥霖上揭證述,核非子虛。又佐以證人何嘉榮、周宥霖所涉製造本案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2年
9月13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證人何嘉榮、周宥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各1份可考,是其二人已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共犯之減刑規定,益見證人何嘉榮、周宥霖並無為圖減刑而設詞構陷被告之動機。復衡諸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於案發當時,為思慮成熟、具正常智識能力之成年人,理應知悉製造毒品係屬政府嚴格查緝之重罪,苟非共同謀議或參與製造毒品者,必會避免讓無關之人前來製毒場所,而採隱密、低調之行事,使渠等犯行不致遭人發覺檢舉,然被告卻能於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之製毒過程中,與證人周宥霖一同前往新北市○○區○○路○○○號13樓拜訪,並事先以其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104年度偵緝字118號偵查卷第54頁)聯繫證人蘇建偉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並為下述通話內容:「B(被告):我去找你一下。A(證人蘇建偉):你來找我?B:嗯。A:你大概幾點要過來?B:等一下吧。A:你知道在哪裡嗎?B:不知道啊...他知道啦。」、「B:下來:A:喔,好。」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04年4月24日新北緝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佐(見104年度訴緝字第118號偵查卷第133頁至第135頁背面),均未見證人周宥霖、蘇建偉有何推諉、拒絕被告拜訪之情形,益徵被告確與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具有共同製造上揭毒品之犯意聯絡,擔任提供資金之金主角色,始能由擔任監督者角色之證人周宥霖陪同,前去上址查看證人蘇建偉之製毒情形,至為灼然,實難認證人何嘉榮、周宥霖有何設詞陷害被告之情。
㈣、至證人蘇建偉雖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證人何嘉榮於偵查中證稱係證人周宥霖提供資金予證人蘇建偉購買製毒器具云云。惟細繹證人何嘉榮係於偵查中結證:「可以確定我幫蘇建偉付的錢都是周宥霖出的,但錢是不是周宥霖的,我不清楚,我是希望檢察官調查周進財與本案的關係。」等語(見10
0年度偵字第14396號偵查卷第170頁),足認證人何嘉榮於本案案情尚未明朗之際,雖稱資金來自證人周宥霖,但其來源是否為證人周宥霖或第三人,並未能確定外,更提及希望檢察官調查被告,是證人何嘉榮於當時並未全盤托出案情經過,但已指出被告與本案有關,參以證人蘇建偉於偵查中所指本案資金經手過程,係結證:「那個時候何嘉榮沒有錢,何嘉榮也不認識周進財,買東西的錢又都是何嘉榮在出,所以我之前才會說是周宥霖出的錢。」、「我聽周宥霖跟何嘉榮說出錢的人其實是周進財」等語(見104年度偵緝字第
118號偵查卷第79頁),益見證人蘇建偉實則並未清楚知悉資金流程,原係認為金錢來自證人周宥霖,但事後則自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處知悉,被告為本案提供資金之人,是被告確為本案幕後出資之人,證人何嘉榮於偵查中、證人蘇建偉於調查局詢問時,雖為上揭所陳,然尚不足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及扣案物之處理:
㈠、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對氯安非他命其化學結構與安非他命相似,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興奮劑,長期濫用造成人體記憶損傷、高血壓、心跳加快、體溫升高,又安非他命類藥品(包括鹽類及製劑)均經行政院衛生署於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重申為禁止醫療使用之麻醉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禁藥等情,有前揭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8月10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可佐。查被告與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製造對氯安非他命、及購入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對氯安非他命粉末後打錠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時產生微量安非他命,此持有安非他命之行為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與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禁藥對氯安非他命製程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溶水混入打錠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於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等以此一行為觸犯製造禁藥及製造第二級毒品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屬中樞神經興奮劑而分別為第二級毒品、禁藥,施用後均會危害身心健康,竟漠視法律規範,與證人何嘉榮、周宥霖、蘇建偉一同分工製造,心態實屬可議,兼衡被告為本案負責出資、擔任金主之角色,並考量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斟酌本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第二級毒品、禁藥成品數量龐大,對社會具有潛在之風險非小,及其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72所示之綠色粉末、錠劑,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禁藥對氯安非他命之成分,兩者難以析離,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對氯安非他命之外包裝、及如附表編號2、13、14、18、27、28、31所示之物,因與其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另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物,均為供製造禁藥、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其中編號29、34、50、54、57、58、59-2、67-1、67-2所示之物,因與其上安非他命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其餘編號1、3至9、12、15至17、19至26、30、32、33、35至49、51至53、55、56、59-1、60至66、67-3、68至71、
73、74所示之物,均為供製造禁藥、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說明│├──┼─────┼──┼────────────────────┤│1│真空烘箱│1台│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2│打錠機│1台│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真空濃縮機│1台│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4│冷卻器│1台│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5│磁石攪拌機│3台│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6│真空馬達│2台│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7│加熱包│2台│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8-1│分液漏斗及│1組│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鐵架│││├──┼─────┼──┼────────────────────┤│8-2│分液漏斗及│1組│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鐵架││(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9│冷凝管│2組│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10│綠色粉末│1袋│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成品,淨│││││重約1505公克,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少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0.97%,│││││純質淨重約14.6公克)│├──┼─────┼──┼────────────────────┤│11│綠色粉末│1袋│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成品,淨│││││重約1370公克,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少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00%,│││││純質淨重約13.7公克)│├──┼─────┼──┼────────────────────┤│12│黃色結晶物│1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13│篩網│5支│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14│攪拌器│1台│為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5│糯米粉│3包│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16│玉米澱粉│1罐│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17│濾紙│2盒│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18│電子秤│2台│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19│塑膠唧筒│1支│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20│攪拌棒│4支│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21│滴管│3支│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22│試紙│2盒│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23│打錠機零件│4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24│真空瓶│1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25│陶瓷漏斗│1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26│塑膠量筒│2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27│鐵盤│3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28│湯匙│6支│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9│塑膠漏斗│1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30│塑膠杯│1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愷他命成分)│├──┼─────┼──┼────────────────────┤│31│塑膠皿│6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殘留對氯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2│黃色空膠囊│8包│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33│黃色LAH廢│1罐│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料│││├──┼─────┼──┼────────────────────┤│34│乙醚廢料│1罐│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35│白色LAH及│1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濾紙│││├──┼─────┼──┼────────────────────┤│36│LAH│1罐│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37│丙酮│1筒│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38│二氯苯甲醛│1罐│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39│醋酸胺│2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40│四氯苯甲醛│2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41│硝基乙烷│2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42│異丙醇│3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43│乙醚│3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44│四氟苯甲醛│2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45│氯化鈣│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46│氫氧化鈉│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47│氫氧化鈉溶│2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液│││├──┼─────┼──┼────────────────────┤│48│無水硫酸鎂│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49│氨水│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50│回收THF│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51│稀鹽酸│2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52│異丙醇廢液│2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53│甲醇廢液│3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54│丙酮廢液│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55│正丁胺│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56│鹽酸│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57│乙醚廢液│1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58│乙醚廢液│4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均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59-1│不明溶液│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59-2│不明溶液│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60│圓形燒瓶│1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61│乙醇│2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62│矽油│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63│大燒杯│1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64│染料│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65│阿拉伯膠│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66│黃色液體│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67-1│回收THF溶│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液││(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67-2│回收THF溶│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液││(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微量安非他命成分)│├──┼─────┼──┼────────────────────┤│67-3│回收THF溶│1瓶│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液│││├──┼─────┼──┼────────────────────┤│68│筆記本│1本│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69│製毒筆記│3張│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70│鐵鍋│1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71│刮刀│1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殘留對氯安非他命成分)│├──┼─────┼──┼────────────────────┤│72│綠色錠劑│13顆│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成品,淨│││││重約5公克,含對氯安非他命成分及含少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0.95%│││││,純質淨重約0.1公克)(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4)│├──┼─────┼──┼────────────────────┤│73│製毒記事本│1本│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7)││││││├──┼─────┼──┼────────────────────┤│74│護目鏡│1個│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對氯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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