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建成具保人葉夢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建成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葉夢晴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葉建成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葉夢晴於民國107年1月2日繳納保證金額(107年刑保字第5號)後,將受刑人釋放。惟嗣該案確定,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未到,具保人復受通知偕同受刑人到庭併予其說明之機會,仍未到庭,受刑人業於108年1月11日經桃園地檢署發佈通緝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可查,惟該案業於108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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