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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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有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目前收入之依據(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行動電信費用等收據影本)。
二、聲請人名下有無房地?目前居住何處?有無租屋?聲請前2年內房屋使用費之給付憑據?
三、請提出聲請人與應扶養之人(能確認關係為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聲請人有無應扶養之人?除聲請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扶養費之情形?請檢附應扶養之人之各項花費單據影本、匯款紀錄,按時間順序排列。
四、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預定還款計劃書(包含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七、所有之汽機車行車執照、交通費(含油費、機車保養費用)單據影本。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說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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