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福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史石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福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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