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0,000元【計算式:(高雄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6,000元/㎡×35㎡)=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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