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455元(計算式: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共1,708,390元×上訴人之應繼分1/36=47,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