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范莉琳 被告 吳錦鳳
吳順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錦鳳、吳順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000元【註:嘉義縣○○市○○○段○村○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92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即權利範圍3分之1,因此,本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2,000元。計算式:592㎡×3,000元×1/3=59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