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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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43號原告 陳文龍
林惠群 楊孟傑 王燕燕 游靖 賴義宸 許博鈞 周志雄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 律師被告 久樘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108年度勞訴字第143號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詐博鈞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博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