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59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織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1,592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7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最後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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