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陳冲
送達代收人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