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 謝文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清勝 間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李清勝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0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且裁定已於同月2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