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與 李忠仁李學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忠仁、李學文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陳報相對人李忠仁之更生方案履行情況,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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