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1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銪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吉利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上訴聲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