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宏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韻伊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