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蓮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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