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代理人 葉玉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雅蓁 即美心廚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