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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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張曾玉舜
邱素蘭 黃春英 侯美蓮 被告 陳志遇
林玉華 陳富榮 劉欣燕 邱子豪 黃琪穎 蕭全恩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訴字第16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富榮等因銀行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原告等4人於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6號審理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向被告等7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案件審理,業據本院核閱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卷宗無訛,故原告等4人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予駁回。至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前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權利,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苑文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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