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97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戴嘉慧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